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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蒲律学法条(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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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0:59:16

蒲乾龙

蒲乾龙 律师

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解析学习:1. 宣告失踪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以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

  2. 财产代管人负有两方面的职责:(1)维护失踪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财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他人损害;(2)另一方面,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失踪人失踪这一事实而利益受损。

  3.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就我国失踪人之财产代管人的管理权限而言,可以包含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和必要的经营行为、处分行为。除了清偿失踪人的债务,代管人还应代理失踪人追索其债权或者接受债权。

  其他要点: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原则具体实践中,在有近亲属的情形下,一般可以按照身份关系的密切程度确定财产代管人,在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可以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综合考虑与失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失踪人先前意愿等因素确定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