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争取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或补偿金、要求用人单位补齐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常见诉求的前提条件。在实务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常常以劳动者是否持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及公积金、劳动者是否能够提供自己的考勤打卡记录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然而在一些中小企业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也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考勤打卡记录又往往在用人单位的掌握之下,劳动者通常很难取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就不能认定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上述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的缺失,会给认定劳动关系带来极大的困难,但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大量间接证据链条的搭建、与法官的良好沟通及灵活的庭审技巧,仍然有非常大的机会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笔者的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两年有余,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过社保及公积金、无考勤打卡制度、甚至在劳动者工作的两年间,仅仅共计以差旅费名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三万两千元,也就是说,劳动者甚至无法提供在职期间稳定的工资流水,且劳动者将劳动合同遗失、亦未保留任何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照片,用人单位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将劳动者辞退,因此劳动者未能保留任何被违法辞退的证据,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案件通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应当向劳动者补齐未支付工资(详见2021京0108民初19689号民事判决)。笔者以此为例,概要阐述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
一、组织证据还原劳动者入职过程
用人单位招聘,通常会通过第三方软件发布相关招聘公告,且会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劳动者沟通面试时间、地点。故代理此类案件,应对第三方软件的招聘公告进行举证,且招聘公告的发布时间、职位应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相一致。并对应聘时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面试乘坐地铁及滴滴的行程单详细举证。
二、举证在职期间持续稳定的工作成果
劳动者在职期间,必然形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如述职报告、因工作发送的邮件、形成的钉钉或微信群聊天记录、发起或经办的审批流程、因工作形成的相关文件等。此类工作成果因行业、岗位的不同而形态各异,但都是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较为有利的证据。因法院判定劳动关系,需要考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故此处需要注意,尽量提交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工作成果,且注意工作成果应在劳动者在职期间输出频率持续、稳定。
三、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寻找关键信息
在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的入职证明、工作成果后,用人单位常见的抗辩思路为认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但双方建立的是松散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此一来违法解除赔偿金就无从谈起了,要求补发的工资用人单位也会主张已经根据提供劳务的多少全部支付。对用人单位这一抗辩,劳动者可以在微信群聊中为自己寻找有利证据。如在笔者代理这起案件中,通过详细查阅劳动者在职期间聊天记录,终于找到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其他员工办理出国签证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介绍信文档,虽未加盖公章,但介绍明确显示我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员工。该证据大大增加了我方主张的可信度。此外,用人单位在微信等软件上发布工作任务的时间、频率均可被有效利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四、巧妙利用对方提供的一切证据
因为此类案件劳动者能够提供的证据较少,故需充分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在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为证明劳动者外派国外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举证了劳动者在外派期间兼职在朋友圈兜售蜂蜜的截图作为证据。笔者根据此项证据,反向证明用人单位不允许劳动者兼职,完全不符合用人单位所主张的双方为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用人单位为证明其已经完全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务费,举证了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单,笔者根据银行流水单中用人单位向其他员工的支付记录,反向证明劳动者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相关聊天主体均为用人单位员工。以上反向类推得到法院支持并在判决书中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加以阐述。
五、详尽合理说明入职、在职、离职全流程重要事实
在劳动者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案件取得胜诉更多的是依赖于间接证据链的搭建,在这种情况下,对入职、在职、离职全流程重要事实进行合理的说明将大大增强劳动者主张的可信度、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庭前准备过程中,代理人需通过多次庭审模拟梳理案件主要事实,切勿在事实陈述部分出现前后矛盾,否则将极大地影响案件的胜诉概率。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在娴熟的代理技术、扎实的法学素养之外,对案件结果影响更大的因素往往是代理人的执业态度,以必胜的心态办理每一个并不乐观的案件,往往可以迎来柳暗花明的案件结果。愿“案无小案,在每一个案件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正义的阳光”成为每一位律师的毕生追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