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的行为,虽定性为赠与,但与一般赠与却有所区别。法院在认定婚外情所涉赠与行为效力时,需要从公序良俗原则和日常家事代理权两个方面考量。
(一)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良好社会风俗。关于涉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因触及社会公德和良好社会风俗,被纳入公序良俗范畴。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兜底,认定涉婚外情赠与行为无效,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原配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范畴主要包括: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亲友人情往来等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事务。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系出轨方满足个人私欲,该行为显然不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未征得另一方配偶同意或追认,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行为对配偶不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