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自然人间的交易常通过现金方式进行,这种方式缺乏支付凭证,因此在法律审判中,确认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成为了关键。这也大大增加了此类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因此,当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和生效,这包括借贷双方之间的真实有效协议以及出借人已实际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首先,债权凭证作为直接证据,对于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明力应当被认可。一份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通常可以推断出借贷双方达成了合意,并且借款已经交付。然而,当借款人提出对借贷关系的质疑时,债权凭证的初步证明力便会受到挑战。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借款已经实际交付,那么仅凭债权凭证是无法单独确认借贷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依据自身的判断,结合相关的事实和因素,全面评估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1、针对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若出借人仅凭借款合同、借条等凭证主张债权,而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当借款人对此借贷事实提出否认时,法院将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现金交付的动机、债权凭证、金融机构资金往来凭证、企业会计账簿及资金用途等详细事实和过程。
2、在涉及较小金额的现金交易时,借据通常被视为双方借贷意愿的明确证据,同时也作为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明,从而可以有效地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现金支付金额越大,法院支持现金支付存在的可能性越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