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法规,业主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行使抗辩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五百三十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可适用。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例如小区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损坏长期不予维修、安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业主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据此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支付与其未获得服务相当部分的物业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六条规定,业主经书面催交,只有在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有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这意味着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明显瑕疵履行时,可以通过提出合理抗辩事由,如物业服务严重不符合合同标准等,来反驳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
再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业主的抗辩权条款,但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则需按时交纳物业费。当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时,业主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减付或缓付物业费的方式行使实质性的抗辩。
总之,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同义务,即未适当履行服务承诺时,可以援引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针对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服务项目,依法行使抗辩权,调整或延迟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当保留充分证据,确保抗辩事由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并尽量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而非擅自拒缴全部物业费。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