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中遗嘱继承因遗嘱的存在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故其法律效力往往优于法定继承,成为人们主要关注的焦点。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实施后,颁行适用36年的继承法全部被替代。那么,民法典中对于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具体变化,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德天,通过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民法典规定的继承制度。
录音遗嘱与打印遗嘱有效吗?
大爷大妈留下录音遗嘱
隋大爷与李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四人。1991年单位房改,二人使用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隋大爷承租的公房一套,并登记在隋大爷名下。2002年,隋大爷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2014年,李大妈因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隋某多年悉心照料,日夜陪伴,故在单位两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了小女儿隋某。
2015年年初,李大妈去世。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上述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捺印
周大爷与王大妈系夫妻关系,周大爷系初婚,王大妈系二婚。王大妈与前夫育有一子张某。周大爷与王大妈生育两个女儿。周大爷与王大妈婚内购买了两处房屋。2013年,周大爷病重住院。在弥留之际,在周大爷的妹妹和外甥女见证下,王大妈事先打印好遗嘱,以周大爷在该遗嘱末端落款处捺印、王大妈签字的形式立下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两个女儿,两处房屋每人一套。2015年,王大妈因心脏病突发亡于家中。后王大妈的儿子张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周大爷与王大妈共同财产中属于王大妈的遗产。两个女儿认为不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张某认为遗嘱订立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律师讲法典
认可遗嘱新形式呼应时代新需求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上述案例产生的争议就是该问题生动的体现。如今,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状态,考虑到继承法实施年代久远等因素,积极地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民法典此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与社会实际生活相呼应,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
与父母闹掰还能继承遗产吗?
王大爷与刘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但是因为儿子婚恋问题,二人与儿子王某产生激烈矛盾。儿子一气之下,与心仪女子结婚,十几年来未曾回家看望和赡养父母。
随着时间推移,王某幡然悔悟。近年来开始与父母进行接触,并经常携孙子回家看望父母。后王大爷与刘大妈生病期间,儿子更是全家人搬至父母处,悉心照顾,使二位老人体会到了迟来的天伦之乐。王大爷与刘大妈决定原谅儿子当初的行为。王大爷和刘大妈后来相继去世,去世前留有共同遗嘱,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王某。王大爷与刘大妈的女儿认为王某因为遗弃被继承人,十几年来对被继承人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已经丧失继承权,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那么,王某是否已经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呢?
■律师讲法典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让法律有力度有温度
继承法曾经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亦对此进行了确定,同时增加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上述情形一旦出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然而生活不是静态一成不变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是可以培养的。继承法在1985年颁布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对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的问题作出有关规定,即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这也是继承宽恕制度的最初规定,目的在于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