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案外人未否定申请执行人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但以其享有顺位更优的民事权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但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另有规定”主要是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消费者生存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拆迁人安置权等,一般不包括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物权期待权。但在“先卖后抵”的情形下,被执行人先把不动产出售给案外人,又在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且案外人已经占有使用,而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等专业机构未审慎审查所抵押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出售,存在明显过错,而案外人系善意、无过错的一方又符合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享有物权期待权,此种情况下,案外人要求排除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