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出租或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过流水。在对方实施转账过程中,金某某提供银行卡、手机,告知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进行刷脸验证。通过对金某某名下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行检查,2022年1月15日,金某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381239元,其中有被害人刘某某被骗资金5000元转入。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00元。
裁判结果:弥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