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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举办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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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14:43:5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4年2月,昆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广场正在搭建马戏团表演场地,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将该场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经营业务委托至济南某文化传媒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昆山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通过某短视频平台预售门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昆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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