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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能否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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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14:36:47

戚领

戚领 律师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践中,一些企业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员工严重违纪、品德不好、与公司有劳动纠纷等,虽然法律未禁止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不得作出负面的评论,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填写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肯定不利劳动者寻求新的就业机会。离职证明的内容若对劳动者不利,可以要求单位重新出具。从防范风险以及减少纷争的角度来说,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离职证明里注明离职原因(如果要注明离职原因,尽可能地客观描述),不要对员工的人品、工作能力等进行评价。

  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后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领取,劳动者不来领取的,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但应当对告知和邮寄过程留痕。

  律师补充:

  离职证明的主要功能,一是呈现劳动者之前的供职信息,方便劳动者再就业,二是供离职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之用。

  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存在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损害后果,及未出具离职证明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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