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又分为有聘用合同的和无聘用合同的两种;二是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对于无正式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和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由此产生的争议自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于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产生的争议,则要区分争议的具体类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3)]1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所有争议都属于该规定所指的“人事争议",仅包括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中,“辞职"、“辞退"与“履行聘用合同”为并列关系,即辞职、辞退并不以存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所以,虽然甲没有和该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但有事业单位编制,开除又可归为辞退情形,故其与该事业单位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人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法释(2003 ]13号中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依据劳动法关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实体处理则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因此,程序上依据《劳动法》关于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及法释(2003] 13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事争议应先申请仲裁,对人事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人事争议也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列于第十八条。所以,对于甲和该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甲应先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