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亦花样翻新,尤其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合成AI“换脸”“变声”等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更具隐秘性和欺骗性。
亦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劳动争议裁判规则亟待跟进和回应。
本案涉及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遭受电信诈骗,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主张赔偿、赔偿的限度和边界如何确定等问题。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疏漏、劳动者过错程度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判决劳动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充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不仅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劳动者勤勉尽责、增强防诈能力,有效应对损失风险。
基本案情
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均系重庆某舞蹈公司员工,其中姚某、周某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郑某为财务工作人员。
2021年3月,姚某电子邮箱收到一封发件人名为“李某”(该公司集团董事长名)的电子邮件。
内容为“为统一公司工作制度安排,现已建立新QQ办公专用群,收到邮件通知,即刻加入工作群”。
姚某随后将该邮件内容转发周某。
周某加入该群后,应群内备注名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名)的要求,通知会计陈某和出纳郑某入群。
当天,郑某根据“刘某”的指示,通过重庆某舞蹈公司账户先后向不同案外人转账共计895万元。
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发现上述聊天群中“刘某”等公司高管人员均为虚假身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重庆某舞蹈公司先后收到追回的被诈骗款项合计50万元,尚有840余万元未追回。
重庆某舞蹈公司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起诉请求姚某、周某、陈某、郑某赔偿损失8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用人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在适当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根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姚某、周某作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领导或者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的情况下,将虚假人员的信息及要求向同事进行转发,并要求财务人员加入陌生QQ群,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
陈某、郑某作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在没有进行身份核实以及未严格遵守财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向冒名人员提供的账号进行转款,致使重庆某舞蹈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姚某、周某、陈某、郑某的上述行为均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劳动关系特殊属性以及重庆某舞蹈公司存在管理疏漏,遂酌情认定姚某等四人对重庆某舞蹈公司损失的10%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