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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还能要求加班费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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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6:00:23

高倩倩

高倩倩 律师

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

    弹性工作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安排,它为在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方面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弹性工作不是让员工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8小时,而是企业根据员工的个人需求以及相应工作性质和任务做出灵活的调整。虽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应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当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弹性工作制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律师补充: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人性化的弹性工作制,不仅能够让员工以更加愉快和自愿的心情来加班,还能够有效地降低优秀员工的离职率,大大提高整体员工的工作幸福指数和满意程度。员工在工作时间有了一定的自由选择,他们可以自由按照自己的需要作息,上下班可以避免交通拥挤,免除了担心迟到或缺勤所造成的紧张感,并能安排时间参与私人的重要社交活动,便于安排家庭生活和业余爱好。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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