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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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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13:59:41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责任。如果将对高度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也视为高度危险活动,这一类高度危险活动是静态的,不像高度危险作业活动一样对周围环境实施了积极、主动的危险。虽然二者都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但在免责和减责事由上,二者应有所区别。

  因此,本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一般来说,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都同社会大众的活动场所相隔绝。如果在管理人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且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高度危险区域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例如,出于自杀的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的发生;或者出于过失,虽然看到警示标识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上述两种情况下,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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