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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区别和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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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15:05:09

陶志胜

陶志胜 律师

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法当中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跟集资诈骗就是对非法集资罪的总称,因为非法集资跟集资诈骗都是在筹纳资金的时候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但本质上集资诈骗罪可要比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社会危害力更大一些。


    一、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二、集资诈骗的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这下大家就应该能够搞清楚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主要是什么了吧。上文当中,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筹纳资金的目的,单位的实际经营能力和事后的还款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一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事后是有可能将部分资金返还给受害者的,但是集资诈骗的目的就是骗了受害者以后,这些钱就归自己所有了。


    三、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 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之,应对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