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消费者对人身保险认知越来越高,保险作为一种抵御风险或财富管理的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保单资产日益成为家庭财产配置中的重要选项。那么,在面临离婚纠纷时,保单项下的财产性权益会如何分割呢?这是一个关于法律和财富管理交织的话题。本次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对离婚案件中保单分割问题进行剖析。
一、保单涉及的财产性权益
(一)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了解几个与保险相关的概念。1、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合同中约定事项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保险金。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支付保费的人,同时也是保单的持有人。3. 被保险人:被承保的对象,其财产或者人身收到保险合同的保障。4. 受益人:是指保险利益的获得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又可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5、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保险公司实际赔偿或给付的钱。6、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部分金额。现金价值一般会直接附在保单中。
(二)保单中的财产性权益保单的财产性权益主要指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当保险合同满期,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将保险金给付给生存受益人,如发生保险事故,进入理赔程序,赔偿金就会由被保险人或身故受益人领取。保险的类型较多,本文所讨论的保单分割是指人身保险中商业保险部分,具有储蓄投资属性的保单。
二、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前提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保险类型、购买时间、保单架构等要素来综合衡量。
(一)婚前购买的保单
1、一方婚前投保,且在婚前已经缴完全部保费的保险,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分割。这个问题是没有争议的,但实践中引生出另一个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产生的收益或生存保险金,离婚时需要分割吗?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生存保险金是在婚后获得的,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的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观点认为保单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那么该保单后续产生生存保险金并未消耗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劳动和精力,应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扣除所缴纳的保费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苏高院民一庭张娅法官对《八民纪要》第5条第2款的内容,分享了如下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保险费是投保人以个人财产支付的,最终获得的保险金要扣除本金部分才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投保,婚后继续用个人财产缴费。那么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也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会被分割。但是针对此类情况,笔者建议尽量做到账户隔离,专款专用。现金类资产最易混同,多数人的婚前财产会因婚后生产生活需要导致资金混同,进而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投保,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费。那这个时候,婚姻存续期间缴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部分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的。一方在婚前个人缴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是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案例分享:(2022)京0102民初8492号基本案情:徐某与张某于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19日协议离婚。2014年5月8日,结婚期间张某购买了一份保险,离婚时未分割。离婚后,张某继续缴纳保费,在2019年3月退保,获得现金价值103690元。徐某起诉要进行分割。裁判观点:诉争保险共交纳了4年的保费,前2年的保费交纳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使用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交纳,后2年的保费离婚后由张某自行交纳,因此保单前2年的现金价值3244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二人平均予以分割,保单后2年的现金价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无权要求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二)婚后购买的保单
1、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保险,不管是为自己购买的,还是夫妻相互投保的。这个时候,保单的现金价值肯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财产约定前提下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
2、若婚内购买的保险已进行保险赔付实际产生保险金,需判断保险金是否具有人身属性。如具有人身属性,则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例分享:(2019)苏03民终6453号基本案情:婚姻存续期间,郑某为陈某投保了人身保险,险种包含重疾28万元。后陈某身患疾病,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支付陈某28万元。后陈某将该笔款项转给郑某用于公司经营。双方于2017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
1、两套商品房归郑某所有。
2、郑某名下现有银行存款、私人债权、经营公司及公司债权归郑某所有,陈某名下存款及私人债权归陈某所有。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今后若发现债权债务,各自受益各自清偿。
4、郑某补偿陈某壹佰万元整人民币。2019年陈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郑某返还28万元保险理赔金。
裁判观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宜认定为个人财产。故2014年9月24日转入陈某账户的28万元系其作为被保险人依据重疾险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考虑到陈某给付郑某28万元款项时仍处在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且结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看出,双方对婚姻期间所涉财产都已进行了处理,原告再行主张分割上述28万元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多被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2019年江苏省高院发布《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务中多数法院持相同的
裁判观点案号:(2022)吉08民终885号裁判观点:虽然赵某在其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保,但被保险人均为赵某的女儿彭某,上述保险均视为赵某对彭某的赠与,保单直接归属于彭某,故而上述保险的现金价值不应予以分割。案号:(2022)鲁0304民初3363号裁判观点:虽然孙某能够办理退保业务,但是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双方女儿孙某1.涉及孙某1利益,在未征得孙某1同意及孙某明确表示不退保的情况下,不应作退保处理,本案中也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将来孙某退保,双方可另行处理。
4、夫妻一方在离婚前突击购买大额保单是否会被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院倾问于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有人就认为,只要多为未成年子女购买大额保单,即便离婚,自己也可以作为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从而达到多获得财产的目的。针对这种想法,笔者提醒大家:
(1)如果一方购买人寿保单时夫妻双方感情状况良好,法院一般会认定投保人不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保单不会被分割。
(2)如果投保人在感情状况恶化时进行投保,那么此时法院会根据保费的金额大小、投保人历史投保记录、投保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所投险种的保费金额较小,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投保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投保费与家庭总资产比例严重失调时。此时,法官作为裁判者就很有可能会支持其分割请求。
(3)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大额保单,即便离婚时法院判决未予分割,作为投保人一方,也不宜在离婚后短时间内将保单退保取现。如果离婚后,作为投保人的父母一方将保单退保取现供自己使用,无疑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种情形下,另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分割退保金。所以,发生离婚前突击为孩子买保单的情况,需要一事一议,具体分析。
5、子女离婚时,能否分割一方父母为其购买的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向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所以,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权人,保单的现金价值也是归投保人所有。因此,很多保单在结构设计上都会倾向由父母作为投保人给子女购买保单,因为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这个保单的现金价值都属于父母,不会因为子女离婚而被分割。该保单也不会与子女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笔者提醒,如果父母将保费转自子女个人账户,再由子女为自己购买保险,若父母没有与两夫妻签订单方赠与协议的情况下,此现金价值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为子女购买保险时,最好与两夫妻签署保险费及保险金归属协议,以规避离婚时被分割的风险。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