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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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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4:12:52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中第三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均作了明确要求,过桥资金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需要对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进行分析评判。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职业放贷人】明确: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并参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放贷刑事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特征来认定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行为。过桥资金的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如符合上述“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需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