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危房行为,实体及程序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危房的拆除主体,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六、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在实体上,危房需经过鉴定机构的认定,不能擅自随意认定、拆除危房。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以整体拆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