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天之内移送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一审法院应当在十天内开具相应的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监狱。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押送、审批等原因,是守所一般会累计到一定人数之后整批移送监狱,所以判决生效后移送监狱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四十天。另外,当事人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再移送监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