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可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
其中:
1、全国性的银行几乎都能查询,简单粗暴(但未必精确)的一种方法是看该银行是否属于“银联”组织;
2、部分地级市、县区的银行无法查询,常见的如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诸如此类银行大多都未接入查控系统中;
3、跨地域时可能无法实现银行全覆盖,如重庆的执行法官对于上海的银行发起的查控可能无法完全覆盖。
4、保险大多无法查询,无论是理财性质的保险还是保障性质的保险,需线下查询;
5、外省的不动产难以查询,尤其是只办理了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动产;需要注意的是:共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而配偶又不是被执行人,那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也查询不到。只能依赖于申请执行人或其聘请律师自行搜集的信息或现场调查。
6、社保、公积金一般可以,但是也存在协助对象不予反馈的情形;
7、微信、支付宝一般可以,但也存在不完全反馈的情形;
8、信托资金无法查询;
9、矿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无法查询;
查询之后,经协执单位反馈有银行账户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3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即俗称的“终本”。
但“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当然不是,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隔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