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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6-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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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4:35:06

赵忠强

赵忠强 律师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

  (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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