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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粉、推流”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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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14:44:55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某财机械公司是一家成立五年多的公司,以生产设备零部件为主业。公司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小李是公司股东老李的儿子,作为一个爱挑战、爱创新的95后小伙子,他在主管公司运营后,决定对公司进行“改造升级”。

  受互联网思维影响,小李认为时下传统制造业如果还机械适用传统营销思维,那很可能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于是,他决定以互联网为切口来实现企业的成功转型,第一步就是搭建自己企业的短视频账号,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短视频的方式,走进更多人的视野。

  想法很美好,可是现实却很骨感。由于缺乏拍摄技术和宣传技巧,公司账号注册后始终不温不火。

  正当小李苦恼之际,某技术服务公司的小胡联系到了他,表示自己的团队有不少营销成功案例,通过他们的专业培育,“涨粉十万不是梦”。小李亲自到该技术服务公司办公地点考察,当面洽谈细节之后,小李对该公司的“爆款”培育能力深信不疑。

  经过细致磋商,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该技术服务公司每月要根据自己公司的主营项目拍摄有创意的短视频至少12条,账号每天要有新增关注和私信咨询至少50条,与公司有关的关键词如轧机、收线机、拉丝机等需要在某音平台搜索排名前十,合作期限为一年。签订合同后,小李当即支付了8000余元作为首期服务费。

  此后,小李满怀期望等待着账号突飞猛进的“涨粉”,然而时间过去了几个月,短视频账号丝毫不见任何起色。小李多次催促技术服务公司提供视频拍摄及“涨粉”服务,得到回复均为“再等一等”,小李不禁对该技术服务公司的能力心生怀疑。于是,他拿出合同要求技术服务公司退款,该公司拒绝。小李遂以某财机械公司的名义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8000余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某服务公司辩称,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一年,现在履行期限还未届满,原告不能因为短期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叫停”服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现被告提供服务一段时间后,远未达到合同中所约定的每日私信咨询50条及某音平台关键词搜索前十等服务效果,原告某财机械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关系解除,某技术服务公司应返还服务费8000余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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