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之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具有保证权利无瑕疵即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买受人自愿接受该风险,自愿承担该权利瑕疵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形,故进一步规定当买受人明知该权利瑕疵,依然接受该风险的情况下,因该风险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标的物担保责任。
抵押车交易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如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依然进行购买,视为自担风险的交易行为,贪图便宜很可能带来钱车两空的局面,故买受人应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谨慎考虑购买。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