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注意事项之十四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鸦片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吗啡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十二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甲卡西酮二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一毫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二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五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或者γ-羟丁酸二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