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周东方与刘会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8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郑磊名下的涉案房产划归刘会艳所有,该约定系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该离婚协议以及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早于郑磊对周东方所负的债务近两年,故周东方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刘会艳与郑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问题,本院不予支持。周东方与郑磊之间的金钱债权,属于郑磊的个人债务。本案中,刘会艳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不仅早于而且优于周东方的债权请求权。周东方享有的是针对郑磊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在性质和内容上并不具有优先性。故原判决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支持刘会艳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icon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