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商标侵权中共同侵权的认定

#知识产权

899浏览

2024-03-14 14:36:38

何川

何川 律师

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明确了何种情况下属于商标侵权。其中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该项规定中“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可理解为,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侵权,即是共同侵权之主体。《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了界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可见,除生产销售者外,‍①提供仓储者、②运输者、③邮寄者、④印制者、⑤隐匿者、⑥提供经营场所者、⑦网络商品交易的平台,均属共同侵权主体,均有可能构成侵权,均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