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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单位请假摔伤,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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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14:36:10

倪显铖

倪显铖 律师

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

  一般工伤认定均必须具备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大要素。但对于三要素间的关系,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这里的八个案例,在实务中也是颇有争议的。

  【案情】第三人系原告职工,任职注塑科操作员,2011年7月26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自述于2011年5月10日8时多回厂里请假,去到厂里从一楼找到四楼没有找到领班,再返回三楼找领班时就从三楼掉到一楼受伤。

  原告称第三人于2011年5月10日回公司并非基于请假目的的事实。证据证明,原告已在2011年5月9日通知第三人第二天停电不用上班的事实,所以第三人称第二天回公司补请假的理由不予成立。另外,领班宋世恒在当天并未接到第三人的请假申请,第三人及其领班工作的车间也并非在四楼而在一楼,所以第三人如需请假是无须爬上四楼的。故第三人在2011年5月10日回公司请假是无理由无事实的。

  【判决】案件争议焦点为第三人(补)请假属何行为。员工须履行工作职责内容范围除常规性主要工作以外,还应当包括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等各种活动以及遵守和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含请假)等。第三人(补)请假属于遵守和执行该单位请假等规章制度的行为,也属于在单位里面履行其工作职责内容之范畴,亦是其工作延伸组成部分,其因此在单位里面受到意外或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等立法原意。被告作出惠城人社工伤认字[2016]第0221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谢日英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第二次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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