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等。
2. 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 《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包括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如果涉及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 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请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