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中,违反法定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掌握的内幕信息,以及虚构、隐瞒、故意失实重大事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忠实义务强调的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应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第一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求他人或自己的利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实质,是上市公司的“当家人”们违背忠实义务,将上市公司的利益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并造成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