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商品过了试用期后是否必须购买,主要取决于试用合同或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这一问题主要参考《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延续了原《合同法》中关于试用买卖的规定: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标的物,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享有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具体而言:
1.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可以选择购买标的物,也可以选择拒绝购买;
2. 如果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对是否购买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则法律推定其同意购买(默示购买);
3. 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支付部分价款、将标的物转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实质性处分行为的,视同其同意购买该试用商品。
因此,试用期结束后,买受人并非绝对必须购买试用商品,但在没有明确拒绝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依据默认原则推定其同意购买。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纠纷,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试用协议时详细了解并明确试用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必要时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