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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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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11:07:46

何晓伦

何晓伦 律师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购买车险时,很多人认为交纳保费保险期间即开始计算,但很多保险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将保险期间起算时间记载为“次日零时”,致使被保险车辆出现保险“空白期”。如果在“空白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关于交强险的赔付问题。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系强制保险,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如果保险公司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合同订立后便不能立即得到保障。因此,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增加了机动车在此期间运行的风险,不利于第三方权益的保护,应为无效。关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针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