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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  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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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10:36:14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徐某(男)与周某(女)曾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9月生育一子徐小某。2016年5月,徐小某经医院诊断为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瘤,入院进行手术治疗,2016年6月出院。出院后,徐某不顾孩子病情执意要求离婚,并约定由周某抚养徐小某。离婚后周某四处奔波求医,经过多年的悉心照料,徐小某现已治愈。2017年周某再婚并于2018年生育一子,现任丈夫工作收入稳定,二人与公婆同住。徐某认为,周某已再婚并生育次子,经济状况紧张,无暇照顾徐小某,而自己经济条件优越、时间精力充裕,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徐小某由其抚养。诉讼中,徐小某的继父承诺夫妻生活幸福,其与徐小某相处融洽,愿意与周某共同抚养徐小某。徐小某表示其愿意同继父、妈妈和弟弟一起生活。徐小某所在学校老师也表示周某平时很关心徐小某的学习。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评判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除了物质条件,还应结合父母思想道德、情感因素以及孩子意愿等情形综合考虑。在徐小某被诊断为癌症后,徐某执意选择离婚,既使徐小某失去了有利于治病就医的原生家庭环境,也将周某置于独自抚养患儿的艰难处境。离婚后,周某勇于承担比一般单亲妈妈更为艰辛的抚养责任,经过多年的悉心照顾、陪护,才使得徐小某成功治愈。现周某虽再婚再育,但再婚家庭成员关系和睦,经济收入稳定,能够满足徐小某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周某与徐小某携手度过了生命中最艰难的阶段,形成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直接抚养权利不应轻易变更,徐小某在诉讼中表达的希望继续跟随周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应予尊重。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