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顾客在餐厅就餐时被第三人所伤,餐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餐厅是否履行了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餐厅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例如,如果顾客在餐厅内因第三人斗殴或其他侵权行为受伤,餐厅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维持秩序,或在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干预、报警,那么餐厅可能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若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后,餐厅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采取了充分的安全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警告或紧急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餐厅可能无需对顾客的伤害承担直接责任。但即便如此,受害顾客仍可向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总结起来,顾客在餐厅就餐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受伤,餐厅并不一定都会承担责任,而是视具体情况分析其是否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这一义务,餐厅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在餐厅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则主要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