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其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出借银行账户在借贷中时有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出借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出借银行账户的人是否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据出借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来确定。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分为三种:
1.出借银行账户的人的出借行为仅仅是过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2.出借银行账号的人出借银行账户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或酌定责任。
3.出借银行账户的人应与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相关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法,除应当收缴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