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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的认定及理解、适用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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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5:00:35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民法上的担保,依其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化的担保类型,包括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五类。非典型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特定物为担保标的、用以保障特定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

  非典型担保是担保。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非典型担保特征

  1、“非典型担保”担保合同有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2、“非典型担保”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非典型担保”具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对担保合同的相对方有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受偿的权利。

  让与担保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债权人,待债权获得清偿时,担保物的权利复归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具有如下特征:1、让与担保合同有效;2、让与物担保不具有物权的效力,让与担保约定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是由于存在形式上的财产转让,实际上却可以起到阻却第三人权利的作用,这是让与担保在非典型性担保中比较特殊的作用。3、让与担保存在形式上的财产转让,在实际运用中又具有优先受偿的作用。

  所有权保留

  明确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权利实现方式,即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通过非讼程序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标的物;出卖人还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取回权,但买受人应具有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损害出卖人的情形(即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所有权保留条款具有“非典型担保”的特征:1、所有权保留条款有效,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情形;2、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3、所有权保留条款具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功能,对担保合同的相对方有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受偿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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