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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制定的“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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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09:57:39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郭女士为12周岁的儿子小唐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旗下的高端辅导课程,线上签署了相关协议,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138个课时“大包”。同年6月,她再次花费8000余元,购买语文、英语两个“暑期包”。2021年10月12日,郭女士在家长微信群收到该机构发出的《告学员及家长的一封信》,称机构将转型非学科教育,并于当天暂停营业。通过该机构的公众号,郭女士终于找到最初购课的3份电子合同及剩余课时,发现当时机构推荐课程时承诺的36个赠送课时从未使用,同时合同规定赠送课时使用规则为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赠课必须在授课完毕后,方可使用。郭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能提供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制定了“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的格式条款。按照该条款约定,被告无需将未扣除的赠送课时折算给原告,这无疑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尤其两份4080元小课包内的基础课12课时、赠课6课时,赠课比例达到基础课的二分之一,而且“赠课不退、不折算金额”,这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原告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到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现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赠送课时与基础课时一同销售,并以原告支付课时费为条件,因此,所谓的赠送课时实际是被告的一种促销方式,故应以整体课时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折算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培训费合计16338元。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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