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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1—177条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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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0:19:01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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