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为了将非法利益落实、固定下来,特别是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后续的催收行为。暴力、软暴力等催收行为对于被害人而言,不仅严重侵害其财产权,还对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对于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而言,不仅使其非法获利得以实现或者放大,还进一步对其形成经济性刺激和鼓励,使之变本加厉,催生成为有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之前,特别是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为了实现严惩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应急司法之目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过《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依具体情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后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以高利放贷为代表的,以缔结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一系列不法现象进行立法回应,增设本罪,用专门罪名承接涉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旨在罪刑规范严密化,以消除适用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而导致的量刑过重问题以及因尚不构成其他罪名而导致的刑法漏洞问题。因该罪本质上脱胎于寻衅滋事罪,故将该罪列于寻衅滋事罪之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