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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离婚协议,这四句话别写,是坑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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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3 15:06:07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一份协议。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有些表述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风险,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1.“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这句话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决定在离婚时不分割共同财产,但在未来如果出现争议或纠纷,这句话可能会被视为没有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其他财产。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不直接写“无共同财产分割”,而是详细列举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避免使用概括性的表述。

  2.“双方名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表述通常用于表明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纠葛。但是,如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或者存在未被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一表述就可能被视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即使双方没有财产纠葛,也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列举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约定分割方式。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了一些财产,但无法证明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详细说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并注明“未列明于本协议中的财产将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分割”。

  3.“所有财产均已分割完毕”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一句话是不能出现的,那就是“财产已分割完毕”。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却会给日后的纠纷留下隐患。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而不是简单地宣布已经分割完毕。如果协议中出现了这句话,日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有隐瞒或遗漏,就很难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列出每项财产的分割方式和归属,而不是简单地用“已分割完毕”来概括。

  4.“房屋归男方(或女方)所有”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环节。很多夫妻在写协议时,表述过于笼统,可能会导致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例如,对于房产的分割,只简单写“房屋归男方所有”或“房屋归女方所有”,但没有明确房屋的具体信息、价值、归属权等,日后可能会引发纠纷。

  除此之外,离婚协议书中还存在着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1.模糊不清的约定: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清晰,不能含糊其辞或过于笼统。如果约定不清或存在歧义,就容易引发纠纷和误解。因此,在约定时尽可能明确、具体、清晰。2.遗漏重要事项:离婚协议书应当全面覆盖所有重要的事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债务清偿等。如果遗漏了重要事项或者没有做出合理的安排,就可能导致日后的纠纷和冲突。3.明显不公平的条款: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应当相对公平、合理、对等。如果存在过于不公平的条款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就可能导致一方以重大误解等理由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在约定时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4.缺乏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撑。如果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总之,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自愿,并且双方都应当明确了解协议的内容。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确保理解其中的含义和法律后果。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表述一定要尽可能具体、明确。例如,对于房产的分割,应写明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价值、归属权等信息;对于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应写明账户名称、账号、资产数额等信息。这样的表述有助于避免日后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再比如,常见协议内容:“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一表述通常用于约定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其他未尽事宜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和争议,双方可能会对某些事项的理解和解释产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商和谈判。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该尽可能具体地约定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