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
立案标准:
1、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品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价值50公斤以上或者5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