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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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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5:26:12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中最极端的情形。在吸收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驾驶盗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常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这方面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且本法第1212条对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其中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明确作了排除规定“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是指本条规定的情形。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指的是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将机动车出售、出租、借用、赠送,从而实际使用该机动车的人。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般而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依照本法第1213条规定的顺序,首先由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被盗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应当允许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驾驶人追偿。在借鉴相关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本条明确规定了有上述情形的,保险人可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