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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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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15:23:07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不少机动车既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又投保了商业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机动车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是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吸收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本条区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

  一是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性质,赔偿的范围比较广、赔付较为及时,其主要目的是及时、有效地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二是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额度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而且其公益性决定了赔偿额度不会太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无法涵盖全部赔偿额。此时,如果机动车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目前,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种类繁多,赔付标准、范围、额度有很大不同。商业保险合同往往约定了很多免责条款,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只能根据机动车购买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商业保险的成立基础在于契约自由,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风险,由投保人自愿购买。因此,在赔偿的时候,由强制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赔付,是符合法理的。

  三是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这种保险前置、侵权人托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作用和及时救济受害人,分散机动车使用人风险的目的,符合强制保险的赔偿替代性和商业保险的补充性的性质,也在最大程度上平衡了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人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