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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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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5:49:27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安徽德延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即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责任主体的确认;第52条即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是责任主体的确认。在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本条全面规定了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理解本条需要注意:

  一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车辆,车主对此不知情,一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理解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履行一般人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车停在路边,为图方便没有熄火即下车买东西,车上同行人在等待时闲极无聊,坐在驾驶位上操作,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有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本条规定了但书,而且是仅限于“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但书仅指一种情形,即本法第1215条第1款规定的“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