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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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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5:20:47

张帅楠

张帅楠 律师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自2019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提升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之后,全国各地都加强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权利之一的商标权,拥有最广泛的权利主体,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纠纷也占较大比重。


    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度,商标申请量达469.5万件,在国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鼓励创业创新的社会背景下,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就是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因此,在司法层面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将大大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从而达到震慑那些想打“擦边球”的人这样一个效果,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几率。


    7月29日,在上海浦东法院知产庭,判决了一起涉“华谊”商标的惩罚性赔偿案件。该案中,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公司)因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合法拥有的商标,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位于辽宁省本溪市的平山区时代华谊影城(下称时代华谊影城)、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共同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遂判决被告时代华谊影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3.5万元。


    根据上述案件,我们来分析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对此,我们可知认定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有两点,一是需要有故意侵害的主观要件,二是需要情节严重。


    “故意”我们通俗的理解就是明知故犯,在知道权利人有此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使用。比如商标权人已经对其明确通知和警告后仍不改正,比如侵权人与权利人有过接触知道该商标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仍使用,再比如之前有某种权利义务合作关系,在合作终结或者合作过程中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等,都属于故意侵权的行为。


    针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从侵权人主观恶性、侵权的手段、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对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等方面考量。


    笔者认为,在企业平均寿命仅有3年左右的市场环境中,能存活下来的品牌,都经历过枪林弹雨和生死拼杀的时刻,他们凝结着创业人的智慧和汗水,承载着一个企业的信誉和荣耀,不可以被抢夺和玷污。惩罚性赔偿的制定,让投机取巧的人付出更沉重的代价,也为那些敢于创新、努力追梦的人,筑起更坚固的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