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21年3月在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单独购买了一套房产,现李女士已怀孕,考虑到妻子怀胎十月的辛苦以及为家庭的付出,王先生想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因目前房产尚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为给予妻子保障,王先生联系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了解到王先生的办证目的后告知其可以与李女士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王先生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之后,公证员向王先生详细讲解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及办证须知,王先生当即就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二人来到公证机构签署相关文件。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