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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为劳动者指定就诊或复查医院?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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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5:53:56

王兴

王兴 律师

浙江泽鉴律师(杭州)事务所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为劳动者指定就诊或复查医院?

  「问题提出」

  在企业用工管理中,为防止员工“泡病假”等情况,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就诊”等条款。由此引发出争议问题,即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为劳动者指定就诊或复查医院、是否损害劳动者就医自主权?

  「争议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管理权,在用人单位有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可以指定劳动者至某一医院就诊或复查,劳动者应当配合。拒不配合的,可以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怀疑劳动者病假的真实性,但疾病是否真实、是否应予病休是由医疗单位作出的专业判断,用人单位不具备这种判断能力。因此,用人单位不应规定劳动者至指定医院进行就诊或复查,否则就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就医自主权。

  「律师分析」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并不应将之绝对对立,而应当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就医自由权,不得随意要求劳动者前往指定医院就诊。

  当前我国医疗制度不断改革,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医疗机构有综合三甲医院,也有专科医院、社区医院、民营医院等等,其目的就是合理分流,方便群众就医。劳动者患病,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就诊医院。有些用人单位不分具体情况,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请休病假一律应提供公立三甲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这样的条款显然就有违公平、合理,也不符合国家医疗改革的目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应当赋予用人单位在合理怀疑劳动者虚假病假情况下一定的指定医院就(复)诊权利。

  不可否认,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个别医务人员基于人情关系等原因开具虚假或不合理病假证明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病假证明存在明显瑕疵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为维护病假制度的正确实施和自身权利,有权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就(复)诊,这并不是剥夺了其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当然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其合理怀疑的成立。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指定医院的,还应当具有科学性,比如说应当比劳动者之前就诊医院的医疗水平更高,更有权威性。而且,鉴于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复诊,加重了劳动者的费用负担,就此项复诊费用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担,除非复诊推翻了之前劳动者提供的诊疗结论。

  「引证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6108号——本院认为,《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系对于就近看病、分级医疗原则的倡导,并非强制性规定。住久公司出于规范员工病假管理的目的,在员工病假超出一定天数之时,要求员工在指定的医院就诊以便其进一步核实员工的身体状况,系其行使正常用人管理权的行为。虽然该规定的确对劳动者的就医选择进行了部分限制,但综合衡量,该种限制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金道明以该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为由否认其有效性,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金道明从2018年3月开始,以其具有慢性腰肌劳损和前列腺炎为由,频繁申请病假,每月申请病休天数均超过7日,而提供的有效诊断证明仅为一张提示结果为“腰椎体略变扁、胸腰椎轻度退变”的DR检查报告,无其他进一步的检查诊断结论,住久公司在此情形下要求其至指定的三家权威医疗机构复核,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不应被认定为刻意刁难,金道明应予配合。金道明在住久公司多次明确相应的病假要求、并书面通知其返工的情形下,仍然拒绝配合,并采用了拉黑其班组长微信等行为拒绝与住久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住久公司的规章制度。住久公司在此情形下解除与金道明的劳动关系,事实依据充足,亦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金道明主张其不具有旷工情形,住久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8461号——应当指出,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对杨颖2年有余的休假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指定杨颖到管理规范、医术高超的北京协和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具有管理正当性。从杨颖居住地朝阳区芍药居的交通来看,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比去北京协和医院要远很多,杨颖称去北京协和医院就诊不方便,未提供其他合理的解释。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杨颖及其他员工对该手册所有条款并未提出异议。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申请连续病假超过15天的,应到公司指定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提交指定医院申请病假相关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测报告单等)”,“未按照公司规定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提交病假申请资料的或请假未获得相关领导批准的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予以开除。《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对长期病假人员的合理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沈阳农心北京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杨颖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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