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发起人是否需对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咨询

890浏览

2024-02-27 14:18:46

陈华涛

陈华涛 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负有资本充实义务,不因其后来的股权转让行为而解除。但是发起人是因共同签署章程,而相互担保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在其他发起人出资瑕疵时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公司设立时,吴某、张某的出资期均未到期,不存在有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杨某、马某系基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对案涉公司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吴某、张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对股东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

  《北京房利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明海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案》【(2022)京01民终4916号】‍

  争议焦点

  发起人虽不因股权转让而消除发起人的身份但其是否还需对加速到期的股东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杨长钟、马红细是否应承担相应出资义务;其二,吴从金、张明海在已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相应出资义务。

  就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一审法院已裁定受理房利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杨长钟、马红细均未履行出资人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房利美公司管理人有权要求杨长钟、马红细限期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就出资金额,杨长钟认缴的出资额为98.95亿元,马红细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元,房利美公司管理人在其主张5444954.23元出资范围内要求杨长钟补缴出资款5444954.23元,马红细补缴出资款500万元未超出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予以支持。一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就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其负有资本充实义务,不因其后来的股权转让行为而解除。但是发起人是因共同签署章程,而相互担保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在其他发起人出资瑕疵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房利美公司设立时,吴从金、张明海的出资期限均为2055年4月10日,各股东的出资义务均未到期,不存在有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杨长钟、马红细系基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对房利美公司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吴从金、张明海作为房利美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对股东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而吴从金、张明海在转让股权时,相应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不负有出资义务,且从本案现有证据看,不足以认定吴从金、张明海在转让股权时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故房利美公司要求吴从金、张明海对杨长钟、马红细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