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张某勋与某市砖瓦协会等垄断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案情
某市砖瓦协会通过与砖瓦企业广泛签订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性质的《停产整改合同》,停产部分企业、减少砖瓦供应量、提高砖瓦价格,攫取垄断利润,并向停产企业提供“停产补偿”。停产企业经营者张某勋以某市砖瓦协会等因故不再依照约定提供补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砖瓦协会及仍在生产的企业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勋的赔偿请求。某市砖瓦协会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勋自愿参与该案横向垄断协议并作为实施者之一,其主张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该垄断协议引发的所谓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该种非法利益不应受到反垄断法保护,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勋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阐释了反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意图救济对象,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指引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