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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执行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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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13:47:43

董雨春

董雨春 律师

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

    对于前段时间的热点烂尾楼,很多同行或者是地产行业的朋友都有过了解读,我今天想聊的是另外一种,咱们把房买了,钱交了,也交房了,但是证还没办下来,结果房子被冻结和抵押了,咱们买房人该怎么办?有网签、有购房合同、有付款凭证啥东西都有,最主要是咱们都可能已经搬进去了,结果法院来查封。我们能怎么办?


    在法律上,大家都知道一个常识,房产是以登记为要件,没办证前,就算签了合同房子也不是你的,这时候开发商对于你只有还钱的义务。这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能帮到你。具体条文我不复制了,我给大家翻译一下,如果法院要符合的条件:


    如果你是买的二手房,你可以用28条,但是这时候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法院查封前签了购房合同


    2、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比如说已经搬进去住了,拿了钥匙了,或者是合同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经到了。


    3、付了全款,或者是你按合同付了首付,然后你也愿意把剩下的钱交给法院执行。


    4、没过户不是你的原因,是约定的时间没到,或者对方不配合这些原因。


    如果你是买的一手房,那你可以来看29条:


    1、查封前签了书面合同


    2、要用于居住(但是商业性房产,看能不能套上28条。)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虽然条款很简单,但是对于是否符合的认定和举证才是更难的。


    比如说29条地“用于居住”的理解和举证上来说,买豪宅算不算,一次性买了好多套算不算,商住两用的公寓但是用来居住的算不算,为了上学买的学区房挂户的算不算?”


    比方支付价款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认定,买房人实际付的部分属于利息的算进去吗?


    这些问题就要根据证据以及不同情况来分析,并且往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套。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