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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因离职而丧失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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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10:38:22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因离职而丧失

  ——靖某某诉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靖某某入职某公司后,该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某某于2022年3月23日顺产生子,产假共计128天。社保部门向该公司支付靖某某生育医疗费1300元和生育津贴23344.83元。产假结束后,靖某某于2022年7月27日返岗,于2022年8月4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该公司未向靖某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故靖某某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时其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本案中某公司在靖某某在职期间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靖某某生育后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该公司已收到社保部门向其支付的靖某某的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故该公司理应依法支付靖某某生育医疗费1300元。第二,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享受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因靖某某依法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补助,该标准高于其工资,故该公司应当全额支付靖某某98天的生育津贴和30天的产假工资。

  三、典型意义

  妇女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为了弥补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可能受到的影响,我国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以维护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申报保险待遇、不按时支付保险待遇的情形,严重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个案裁判引导用人单位发挥扶助妇女的社会职能,重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申报、支付保险待遇,体现了对于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的保护,有利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